如何申請藥害救濟
若因嚴重藥物副作用而申請藥害救濟,需要在遵循醫師處方或藥師指示下所開的合法藥物(需有藥物許可證;不含中藥、試驗藥品、預防接種及醫療器材),才能提出申請,詳細的申請辦法請點選以下連結,於發生藥害事件三年內皆可申請!
 
藥害申請辦法
申請流程
申請書範例


有些病友發生嚴重藥物過敏卻未通過藥害救濟補助,其原因依照發生比例排列說明如下(藥害救濟基金會,2013):
 
與藥品無關:
經查證其副作用原因與藥品無關。
 
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
所服用藥物不是政府核可的適應症,例如:Carbamazepine政府同意用來治療癲癇,但卻被拿來當消炎藥使用。這條也是最為病友不能接受的,因醫師是以“治療學上合於學理使用藥品”為由開的藥,但卻不被基金會所接受,但政府在避免醫師濫用「適應症外藥品」的前提下,已於100年5月6日立法通過,有條件開放「適應症外使用藥品」可獲救濟。其條件是需經經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依據當時具有公信力之醫學文獻,採個案認定「符合用藥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就可以獲得救濟給付(藥害救濟基金會,100年4月20日);但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只限100年5月6日之後發生的藥物副作用,才受用此條例。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當可預期的不良反應發生率高於1%時,就不能給付;例如:抗生素會造成腹瀉的機率大約5~62%(陳緯毓,民100年5月23日),所以因抗生素造成的腹瀉無法給付。
 
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即是有證據證明發生藥害是人為疏失(受害者自己、藥商、醫師或其他人),則排除救濟範圍。
 
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例如輕中度的噁吐、腸胃不適、頭痛等副作用,未達到嚴重疾病、死亡或障礙者,不給付救濟。
 
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藥害救濟法於西元2000年立法通過,只受用於2000年以後的受害者。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意指發生藥害後,若超過三年就無法申請。
 
 
參考文獻: